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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同桌人被索赔77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31 11:59:00    

一场朋友饭局,最终以一人身亡、家属索赔77万元收场。近日,云南昆明的朱某丙与11人聚餐饮酒后死亡,其家属将同桌11人诉至法院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局组织者、驾车送朱某丙者和另一位亲属因未尽照看及救助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近20万元。其余同桌的8人属正常“敬酒”及未饮酒,不构成侵权。

然而,就在一个月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的一起类似案件却作出不同裁判。尽管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或“斗酒”行为,法院仍认定共饮者与醉酒者死亡的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判令所有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引发的死亡案件中,同为共饮人,有人赔偿数万元,有的分文不赔;有人送医仍被追责,有人不照护饮酒者反而免责。这类“同酒局不同责”的判决差异,频频在社交平台引发争议:共同饮酒是否必须担责?责任边界应如何划定?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多起相关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共饮人责任大致分为三类:饮酒者与共饮人共担责任,劝酒或酒局组织者担责比例更高;饮酒者自负其责,共饮人免责;共饮人自愿对饮酒者适当补偿。

图/视觉中国

无明文规定的共同饮酒“注意义务”

多位法学家曾撰文指出,“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根源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关于共同饮酒所引发的侵权责任并无明确条文予以规定,导致法官在认定共饮人应承担的责任来源和责任大小时存在认识的不同,进而出现适用上的差异。

从裁判依据来看,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成为相关裁判逻辑的一个转折点。根据其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之前,法院多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条文进行裁判。

在此类案件中,注意义务是核心概念之一。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卢以品曾以“共同饮酒”为关键词,检索2015年至2019年间的4708份民事判决书,发现有82%(3874份)裁判文书提及注意义务(含安全保障义务)。其中,超过八成(3381份)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判决共饮人承担责任。

关于注意义务的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作为先行行为在特定情形(共同饮酒行为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置某同饮者所处的醉酒不能自理或者其他危险状态,即先行行为及由此导致的危险状态)下可能引发注意义务,共同饮酒组织者和参加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承担情谊侵权责任。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何谓“合理”?“合理”的边界又该如何划分?依据为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副处长李春香等人在2020年发表的《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同饮人责任的裁判规则探析》一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内容和范围存在争议。

关于注意义务边界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投射。在一些判决中,有法院将没有劝酒或 “斗酒”作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不需要负责任。但也有法院则认为除了不能劝酒,对醉酒者还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

例如,北京二中院曾公开一起送至家中及医院不能视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案件。赵某与王某等人聚饮后突感不适,王某虽将其送医,但在医生初步判断其可能为新发脑梗后,仍将赵某送回家中,且未告知其家属。后赵某病情加剧,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王某未尽到通知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赵某家属5万元。

根据共同饮酒活动的规律,王雷将同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划分为饮酒期间与饮酒后两个阶段,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情形:劝酒、拼酒、押酒、端酒或者迫酒等行为导致某同饮者醉酒并受到身体健康损害乃至生命丧失;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某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在某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对醉酒人(不限于醉酒)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未加有效提醒及劝阻。

举证难

饮酒,原本是基于情谊、带有社交属性的私域行为。但一旦演变为法律纠纷,便迅速陷入“举证难、认定难、量责更难”的司法困境。

王雷表示,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而非第1186条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擅长民商事诉讼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满足四项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第一道难题,往往出现在事发现场。“有没有劝酒?”“是否知晓对方酒量和身体状况?”“怎么证明尽到注意义务?”类似的问题,成为庭审中的焦点。

王亚栋说,由于饮酒过程多半无影像或书面记录,如何通过举证来充分还原事实比较困难,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原告希望证明同饮者存在如强迫性劝酒、明知其身体异常(如心脏病)仍劝酒,或饮酒后未尽照料义务等过错行为,并进一步证明这些过错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则强调饮酒是自愿行为,倾向于举证酒桌上不存在劝酒行为,以及在发现其过度饮酒时进行劝阻;酒后履行了照顾如安全送离等义务,从而撇清与侵害结果的关联。

从已有判例来看,举证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责任划分的走向。李春香曾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63起民事判决案例(排除交通事故、打架等因素),发现仅有39%的案件查明饮酒数量,而 80%以上的案件对于席间是否存在劝酒、斗酒或者提醒、劝阻饮酒等事实未能查明。

四川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底公布的一起案例,也揭示了举证困境对判决结果的直接影响。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通过聚餐人员对当晚聚餐具体情况认定“未劝酒”。然而,死者家属在上诉中指出,仅凭聚餐时白酒的数量、共饮人之一推断认为无劝酒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与客观事实不符。

除了举证困境,更棘手的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以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场景为例,2021年8月,河南濮阳男子杨某与其他三人饮酒后骑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折返回聚餐地取药后,撞到路沿石后摔倒身亡。其家属起诉3名共饮者索赔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家属无法证明杨某系被劝酒导致醉酒且共饮人未进行提醒,且杨某取药时意识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共饮人不承担责任。杨某家属不服上诉,今年3月,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共饮人对杨某的死亡具有过错,维持原判。

比例该如何分?

如何合理划分饮酒者与共饮人之间的责任比例,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今年4月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布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时,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祖鹏指出,涉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召集者、饮酒者、共同饮酒人、聚餐场所的管理者等多方主体,此类案件致害原因多样,损害后果严重;多数案件认定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对案件的事实细节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挑战。

从已公开的判例看,饮酒致人身损害的情形主要集中于三类:一是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醉酒后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三是因过量饮酒诱发基础疾病、酒精中毒或猝死。除饮酒者本人外,责任主体可能还包括共饮人、场所经营者及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肇事方等。

多数案例认定饮酒者为主要责任方,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以上述濮阳杨某案为例,二审法院指出,共同饮酒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故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的安全保障为补充。

至于饮酒人和共饮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卢以品的案例研究发现,约85%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共饮人承担责任,其余15%的案件则判定不承担责任。

然而,在具体责任比例上,李春香的案例分析显示,共饮人责任比例在10%至30%之间均有判例支持。多个共饮人之间究竟应适用“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观点不一。

矛盾在诉讼结构中逐步显现。代理过多起共饮者侵权案件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原告方为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尽可能多的增加诉讼主体,即可能将同饮者或者其他侵权方一并起诉。

据李坤了解,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前,会重点查明几个事实,包括酒局中各方的角色,如谁是组织者,是否有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其他共饮者有无对醉酒者尽到通知家属、护送照顾等义务。

这些事实不仅决定着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也成为法院评估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李坤表示,通常情况下,饮酒人被视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往往需承担大部分责任,有不当行为或者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的同饮者,承担的侵权比例通常不超过20%。仅是普通参与饮酒,不存在劝酒等不当行为者,法院一般不会判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类案件也常陷入“情、理、法”的冲突之中。王亚栋指出,同饮者往往认为,组织或参与饭局出于情谊,饮酒者因未能充分自我保护而身亡,同饮者虽从人情出发愿意给予慰问补偿,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死者家属则强调,“正是与这些人饮酒后才死亡”,同饮者应对后果负全责。

王亚栋说,在案件细节无法完全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需依赖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逻辑推理及从个案情境综合判断各方过错。一旦裁判结果未能满足双方预期,极易被视为“和稀泥”,引发不满甚至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各地典型案例的发布,裁判思路逐渐明晰。贵州高院在2022年发布的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裁判要旨中指出,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部分法院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替代此前个别案件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区分共饮人内部角色,反对“一刀切”地责任泛化。具体而言,法院往往综合考察共饮者是否为组织者、是否饮酒、是否提前离席、是否是初识者等因素,判断共饮人内部责任比例。

更有法院将“亲疏关系”纳入责任考量:若共饮人与饮酒者关系密切,则被认为应更了解其酒量与健康状况,在未尽提醒或施救义务的情况下,其责任比例亦随之上升。

作者:解雪薇

编辑:胡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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