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千岭乡毛坝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树星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树星在担任千岭乡毛坝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政资金44.88万余元;在承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33万余元,其中既遂10.79万余元、未遂1.54万余元;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共计25.24万余元,其中既遂14.38万余元、未遂10.8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树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政项目资金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较大;侵占村级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和职务侵占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大皖新闻综合宿松县纪委监委、安庆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