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正厅长级干部唐林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唐林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唐林利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办理和其他业务办理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万余元。2007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唐林利用担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侵吞公共财产共计66万元,其中唐林个人分得33万元。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林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