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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还是投资?法院这样认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5 18:45:50    

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侯某向赵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两笔200000元,共计400000元。

侯某诉称,2010年3月,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自己提出借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之后,赵某陆续还款305000元,尚有借款95000元未还。侯某遂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赵某返还拖欠的9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损失。

赵某辩称,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实际为委托投资关系。因侯某提出撤资,赵某同意后经核算前期投入加亏损差不多95000元,遂向侯某退还30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侯某提交了相关转账凭证,赵某亦确认收到了侯某转账的400000元,侯某对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

赵某抗辩转账系侯某委托赵某投资经营,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赵某对于双方如何合作、如何共担盈亏风险、赵某投入款项的金额、如何核定侯某亏损额95000元等涉及合作投资的相关事宜,均未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因此,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和侯某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经营的法律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侯某与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某应向侯某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

赵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要有借贷合意,二是要有款项出借的事实。

原告作为出借人提交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其已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若被告抗辩主张双方系其他借款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如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据,原告能够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认定该证据与案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不具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提高风险意识,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珠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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